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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源伟与满洲里市付友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源伟,满洲里市付友装修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郭源伟,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热电厂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满洲里市付友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法定代表人:付明,经理。申请执行人郭源伟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满洲里市付友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郭源伟装修款2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满洲里市付友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明系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矿职工,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付明工资收入每月100元,用以支付郭源伟装修款24000元,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付明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崇镇审判员  杨俊生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言发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