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5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叶斌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叶斌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70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法定代表人:顾军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威,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洋洋,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斌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被告叶斌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在收到本院签发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按期缴纳诉讼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缴期内未预缴又不提出缓缴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庆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