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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营市科润精细化工厂,张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饶县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安街道办事处西相村。法定代表人:张景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科润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高刘村。负责人:李福良,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乐安街道东关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张景亮,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乐安街道榆林村人,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饶县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营市科润精细化工厂、张景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99828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5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景亮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有小额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其他被执行人存款数额较小,无执行价值,未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张景亮名下有车辆一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金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