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渑池县人民法院与贾建房、宋治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人民法院,贾建房,宋治军,杨爱松,侯玉梅,郭秋梅,李爱荣,张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人民法院,地址:河南省渑池县会盟大道。被执行人:贾建房,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籍贯;河南省伊川县,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宋治军,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籍贯:河南省偃师县,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杨爱松,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侯玉梅,女,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郭秋梅,女,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爱荣,女,1973年8月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张晓霞,女,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渑池县人民法院与贾建房、宋治军等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刑初字86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