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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长春市鸿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吉林粮食集团通榆金禾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鸿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通榆金禾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执3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鸿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玉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岩,长春世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吉林粮食集团通榆金禾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法定代表人:丑国夫,系该公司总经理。长春市鸿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吉林粮食集团通榆金禾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相互关联,且被执行人均为吉林粮食集团通榆金禾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6〕第183号仲裁裁决由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崔立权审判员  张东辉审判员  周东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