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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35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远大纸业有限公司、浙江龙世达彩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远大纸业有限公司,浙江龙世达彩印有限公司,应凤明,朱良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5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远大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法定代表人:徐正来,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龙世达彩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经发大道460号。法定代表人:应凤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应凤明,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朱良根,男,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浙江远大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0121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朱良根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X,发动机号:XX】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为45300元【详见杭州华丰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2017)华丰评报字第051501号评估报告】。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8月9日10时至2017年8月1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公开拍卖该财产。案外人魏虎(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82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朱良根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X,发动机号:XX】归买受人魏虎所有。二、买受人魏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