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5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李宏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李宏伟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8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京,系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宏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系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德水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宏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隆德水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3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潘红燕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况君仪书记员 吴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