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衡水天华辊业有限公司、衡水冠华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天华辊业有限公司,衡水冠华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河北康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750号原告: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种高村村东。法定代表人:董秀钵,总经理。被告:衡水天华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半壁店村。法定代表人:赵书起,总经理。被告:衡水冠华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半壁店村。法定代表人:赵志磊,总经理。被告:河北康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龙华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文亮,总经理。原告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天华辊业有限公司、衡水冠华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河北康捷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9月302日,原告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重振岭通过自己的银行账号向被告衡水冠华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磊账号汇入4456500元,为其公司偿还了银行借款。被告衡水冠华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一张。在原告为被告衡水冠华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之前,原告与被告衡水冠华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就该借款事宜分别于2016年3月12日、2016年5月20日和被告河北康捷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天华辊业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被告河北康捷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天华辊业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债权提供连带保证。原告未偿还原告款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河北康捷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天华辊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向银行垫付的借款4456500元并支付利息891300元(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7月31日,按月息2%),其余利息支付到案件执行完毕;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执行费、律师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