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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3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原汤阴县房管局员工,住河南省汤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暴立,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暴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房款差价、储物间、维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246000元。2.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储物间、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24100元。3.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储物间、维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49272.2元。4.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储物间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59000元。5.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房款差价、维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336900元。6.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房款差价、储物间、维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279931元。7.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储物间、维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65900元。8.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412600元。9.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契税、维修基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8000元。10.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维修基金、物业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燕某6100元。11.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14107元。12.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契税、维修基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510700元。13.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为由,骗取被害人臧某36000元。14.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储物间、维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15650元。15.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储物间、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350000元。16.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储物间、维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庞某55030.8元。17.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补交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购房款差价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74400元。18.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承建修路工程,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30000元。19.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席某15000元。20.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承建工程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耿某40000元。21.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承建修路工程,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160000元。22.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还信用卡,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327000元。23.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500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我骗赵某的是40000元,而不是起诉指控的65900元,骗黄某的是二三万左右,而不是起诉指控的74400元。对起诉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暴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指控第18起至23起被告人陈某某借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陈某某认罪、悔罪,系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房款差价、储物间、维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246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杨某2提供收到条。2.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汤阴县皇庭御景项目工作组陈某某说他在工作组负责,交房屋差价款、储存间费、天然气开口费、物业费、维修基金费、车位费可以优惠,分四次给我要了46000元,给我打了白条,后给了我四张盖有“汤阴县皇庭御景项目工作组”印章的收据,收据上写的是我儿子杨某某的名字。因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拖着不给我办交房手续,我拿着陈某某开的票去售楼部问,售楼部工作人员说票据上的章是假的,我就报案了。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5年7月份汤阴县政府牵头成立了汤阴县皇庭御景工作小组,我代表房管局去的,我在工作小组的职责是联系老业主、宣传政策、接待信访人员。皇庭御景的业主补交购房差价、购买车位、储藏间、交维修基金、物业费、契税都不能优惠,因为我是工作小组成员,业主容易相信我,我在外面有很多外债急需要用钱,正好这部分业主来找我,我就给他们说在我这办理能优惠,我想着先骗过来钱用着,我自己也知道我根本就没有这个偿还能力。为了稳住他们,我私刻了一枚“汤阴县皇庭御景项目工作组”印章,给他们出具了假的收条。骗的钱和借的钱还了有几十万元的外债,还买了不少于500000元的彩票。2016年7月份,杨某2让我帮他办理购买储藏间,给了我12000元,我先把钱挪用了,到10月份,杨某2又找我办理购买车位,给了我28000元,后我又以有急事急需用钱为由先借了他3000元,又借了他3000元,共计46000元。二、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储物间、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241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刘某2提供收到条。2.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2016年6月份,陈某某说通过他购买车位,交储藏间、天然气开口费、物业费等费用可以便宜,我给了陈某某54300元,后陈某某给了我两张加盖“汤阴县皇庭御景项目工作组”印章的假收据。2016年10月份、11月份,陈某某以公务员信用卡要还、在小区一个项目内垫资以及他儿子去北京住院需要买票,借了我10300元,我一共给了陈某某64600元,陈某某帮我买了一个车位是55000元,还交了5500元维修基金,还欠我4100元。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6年,我以低价帮皇庭御景小区业主刘某2购买储藏间、交天然气开口费、物业费为由骗了刘某24100元。三、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储物间、维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49272.2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李某1提供收到条。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6年6月至8月份,陈某某给我说可以低价缴纳车位、维修基金、储藏间、天然气开口费、物业费等,我给了他共计53485元。还有一次他在外面吃饭借了我240元。后来陈某某给了我一张4212.8元的维修基金正规票,去掉维修基金就是49272.2元。后陈某某给了我三张盖有“汤阴县皇庭御景项目工作组”印章的假收据。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李某1让我帮着办理车位、储藏间、物业费、维修基金,给了我53000多元,维修基金我给她交了4000多元,剩余不到50000元我急着用钱挪用了。四、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储物间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59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郭某提供收到条。2.被害郭某的陈述:2016年7月底,陈某某说通过他购买车位,交储藏间、天然气开口费、物业费等费用可以便宜,我一共给了陈某某59000元。后来陈某某通过杨某某的父亲杨某2给了我三张加盖“汤阴县皇庭御景项目工作组”印章的收据。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6年,我以低价帮郭某(刘志强爱人)购买车位、储藏间为由骗了郭某51000元,后我以急用钱为由借了郭某8000元。五、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房款差价、维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3369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王某3提供收到条。2.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2016年,陈某某说低价帮我购买车位、补交购房差价、天然气开口费、物业费、维修基金,我一共给了他65000元,后陈某某给了我四张加盖“汤阴县皇庭御景项目工作组”印章的假收据。2016年6月20日、29日,陈某某分别向工作小组账户交了8100元、20000元。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6年,我以低价帮王某3购买车位、交购房差价、天然气开口费、物业费、维修基金为由骗了王某365000元,2016年6月份,我向工作组账户内交了28100元,除了这些是36900元。六、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房款差价、储物间、维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279931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张某2提供收到条。2.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6年5月以来,陈某某说可以低价帮我补交房子差价、车位费、维修基金、储藏间、天然气开口费、物业费等费用,我一共给了陈某某85000元,11月份陈某某说急用钱借了我3000元。后来他给了我四张加盖“汤阴县皇庭御景项目工作组”印章的假收据。2016年6月份陈某某向工作小组给我交了3069元。这中间陈某某退给我5000元,去掉这些是79931元。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6年,我以低价帮皇庭御景小区业主张某2购买车位、储藏间、交购房差价、天然气开口费、维修基金、物业费为由骗了张某285000元,后又以急需用钱为由借了他3000元,2016年6月份,我向工作组账户内交了3069元,除了这是84931元,我又给了张某25000元。七、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储物间、维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659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赵某提供收到条。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2016年6月份,陈某某说车位费和储藏间加一起优惠价是55000元,我觉得很划算就给了陈某某55000元,他给我打了一个55000元的白条。后陈某某又说维修基金、天然气开口费、物业费加一起优惠价是7900元,我又给了陈某某7900元,他给我打了一张7900元的白条。到11月份,陈某某说需要再交3000元,我当时想尽快把事办了,就通过微信给陈某某转了3000元,他给我打了一张3000元的白条。这期间我一直找陈某某赶紧给办事,陈某某拿着三张加盖有“汤阴县皇庭御景项目工作组”印章的收据让我看,我拿到手里后没有给他,后来知道陈某某通过这种方式骗了其他人很多钱,我们就一起报案了。3.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6年,我以低价帮皇庭御景小区业主赵某购买车位、储藏间、交天然气开口费、维修基金、物业费为由骗了赵某65900元,后供述称骗了赵某40900元。八、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4126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王某4提供收到条。2.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2016年7月份以来,陈某某说他在工作小组负责,通过他交纳契税、维修基金、天然气开口费、物业费能优惠,我共给了陈某某12600元。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我以低价帮王某4交维修基金、契税、物业费骗了王某412600元。九、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契税、维修基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8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吴某提供收到条。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陈某某说他是房管局的人,在工作小组工作,他给我办理契税、维修基金能便宜,2016年7月30日,我让我妻子张利娜给了陈某某8000元。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6年,我以低价帮皇庭御景小区业主吴某交契税、维修基金为由骗了吴某8000元。十、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维修基金、物业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燕某61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燕某提供收到条。2.被害人燕某的陈述:2016年7月以来,工作组的陈某某说帮我交维修费、物业费能优惠,骗了我6100元。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6年,我以低价帮燕某交维修基金、物业费为由骗了燕某6100元。十一、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14107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田某提供收到条。2.被害人田某的的陈述:陈某某说帮我以30000元的内部价格购买一个车位,我2016年1月15日上午给了陈某某30000元,11月份陈某某先后给我退了8000元,2016年6月24日,陈某某领着我到会计那里交了7893元。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6年,我以低价帮田某购买车位为由骗了田某30000元,中间我领着田某到工作组交了7893元,后又退给了他8000元,除了这些是14107元。十二、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契税、维修基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5107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王某5提供收到条。2.被害人王某5的陈述:陈某某给我说通过他交维修基金、契税可以优惠,2016年8月5日我给了陈某某10700元,后陈某某给了我一张盖有“汤阴县皇庭御景项目工作组”印章的收据。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6年,我以低价帮皇庭御景小区业主王某5交契税、维修基金为由骗了王某510700元。十三、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为由,骗取被害人臧某36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臧某提供收到条。2.被害人臧某的陈述:2016年1月份,陈某某给我说30000元可以帮我买一个车位,但得花6000元,我将30000元交到工作组的对公账户上,之后陈某某把我在银行的缴款回执要过去了,车位没有给我办下来,我又分两次给了陈某某6000元,被陈某某骗了36000元。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6年,我以低价帮臧某购买皇庭御景小区车位为由骗了臧某36000元。十四、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储物间、维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1565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闫某提供收到条。2.被害人闫某的陈述:2016年4月份以来,陈某某说优惠价帮我办理储物间、维修基金、天然气开口费、物业费等手续,骗了我15650元。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6年,我以低价帮闫某购买储藏间、交天然气开口费、维修基金、物业费为由骗了闫某15650元。十五、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储物间、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350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杨某3提供收到条。2.被害人杨某3的陈述:2016年8月份,陈某某说优惠价帮我办理车位、储物间、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等费用,骗了我50000元,给我打了一张收条,后我催他给我正式票据,他给了我三张盖有“汤阴县皇庭御景项目工作组”印章的收据。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6年七八月份,我以优惠价帮杨某3购买车位、储藏间为由骗了杨某350000元,给她出具了一张收条,后来她一直催我办手续,我就给她出具一个盖着“汤阴县皇庭御景项目工作组”的假公章收据。十六、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储物间、维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庞某55030.8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庞某提供收到条。2.被害人庞某的陈述:2016年8月份,陈某某说优惠价帮我办理车位、储物间、天然气开口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费用,给了他59200元,后陈某某给我交了4169.2元维修基金,给了我两张盖有“汤阴县皇庭御景项目工作组”印章的假收据,我一共被骗了55030.8元。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6年七八月份,我以优惠价帮庞某购买车位、交纳维修基金、物业费为由,收了庞某50000元,我给他出具了一张借条,后来庞某一直追着我办事,我就给他出具一个盖着“汤阴县皇庭御景项目工作组”公章的假收据,之后,我以庞某的名义向房管局交了四五千元的维修基金。十七、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优惠价帮助补交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购房款差价、车位、储物间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李某2744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黄某、李某2提供的收条。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015年五六月份,陈某某说家里有点急事,借了我20000元。后陈某某说我的房子总共需要补45400元的差价,我就又给了他25400元,他给我出具了45400元的一个收条。3.被害人李某2(黄某妻子)的陈述:2015年五六月份,陈某某借了我丈夫黄某20000元,2016年三四月份,陈某某说我们的购房差价是45400元,加上之前借我们的20000元,再给他25400元算齐了,我们就给了陈某某25400元,陈某某给我们打了一张45400元的补差价收条。之后黄某去外地干活了,我找过几次陈某某叫他赶紧给办事,他一直没给办成,我就叫他把以前借的20000元给打了一张借条。2016年6月25日,陈某某给我说可以低价帮我购买车位和储藏间,两项一起30000元,我觉得很划算就把家里的钱凑了凑一共是29000元都给了陈某某,陈某某给我打了一张29000元的白条。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6年二三月份,黄某通过中间人找我,想以优惠价格购买车位、储藏间,本来应该收取五六万元的费用,为了把他的钱骗走,我谎称收30000元就行了,黄某给了我25000元,我给他出具了一张收条。十八、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承建修路工程,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30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马某提供借条。2.被害人马某的陈述:2015年8月份,我到汤阴县皇庭御景办理所购房屋手续时认识了陈某某,他说修路急需要用钱,想借点钱周转,我当时觉得他在房管局上班应该没事,再说他又是皇庭御景工作组的,我就相信了,借给他50000元,中间他还了我20000元,剩下30000元至今没还。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马某、席某、耿某、范某都是安阳市人,四家都是顶账顶的房子,我骗他们四家的方法是一样的,谎称能够办事,以我在工作组的身份把他们的钱先骗到手里,自己先挪用,我也没有准备还他们,我也没有能力偿还他们。2015年8月份左右,我以工作组成员的身份,以修路急需用钱为由借了马某50000元,我还欠马某30000元。十九、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家里有急事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席某15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席某的陈述:我在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买有房子,在办理所购房屋手续时认识了陈某某,2015年七八月份,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家里有急事急需要用钱,我通过我的建行网银给他提供的建行账户内转的钱,共借给他15000元。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席某在皇庭御景有十五套顶账的房子,我利用我在工作组的身份,以家里有急事为由借了席某15000元。我没有准备还他,也没有这个能力还他。二十、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承建工程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耿某40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耿某提供借条。2.被害人耿某的陈述:我在汤阴县皇庭御景买有房子,认识了陈某某,2015年11月27日,陈某某到安阳找到我说干工程急需要用钱,我就借给了陈某某40000元。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耿某在皇庭御景有十套顶账的房子,2015年11月份,我以承建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借了耿某40000元。二十一、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承建修路工程,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160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范某提供借条。2.被害人范某的陈述:我在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买有房子,在办房子手续时认识了陈某某,2015年八九月份,陈某某说他在修路急需要用钱,想借我点钱周转,我觉得他在房管局上班干个小工程很正常,再说他又是皇庭御景工作组的,我就相信了,共借给他160000元。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5年,我以修路急需用钱为由共借了范某160000元,我也没有能力偿还。二十二、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还信用卡,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327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张某3提供借条。2.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2015年5月份,我在汤阴县房管局办理房产证,当天手续没有办齐,陈某某说他把手续给我办的快点,让我明天来拿证,他急着还信用卡,让我借给他75000元用一天就还,我觉得他是房管局的正式员工,就借给他75000元。2015年5月到2016年12月份,陈某某陆陆续续还了我48000元,还欠我27000元。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5年5月份,我以干活急需用钱为由借了张某375000元,之后我陆陆续续还了他48000元,还欠他27000元。二十三、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50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害人冯某提供借条。2.被害人冯某的陈述:2014年10月27日,陈某某到宜沟镇农村商业银行宜沟支行,司文清给我说陈某某是他朋友急需要用100000元,一两天就还了。我觉得是同事司文清说的应该没事,就借给陈某某100000元。2014年12月陈某某还了我50000元,还欠我50000元至今没有还,每次找到他都是给我推。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1年冬天,我和战友XX囤煤,煤价下跌,2012年下半年,把囤的煤低价卖了,赔了将近400000元,我分担了190000元左右。2013年1月份,我进了一批联通固话电话卡往部队上卖,部队通讯部门换成了中国电信的保密电话,卡是针对部队上用的,卡没有卖出去,货又退不了,赔了180000元左右。我借了很多外债,及需要用钱,我借战友的钱是2015年至2016年陆续还的。2014年10月份,我以急需用钱为由借了司文清同事冯某100000元,后还了冯某50000元,还欠冯某50000元。综上,2014年10月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汤阴县房管局员工、汤阴皇庭御景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身份,以有急事急需用钱、急还信用卡、承建工程,以及以优惠价帮助购买汤阴县皇庭御景小区车位、房款差价、储物间、维修基金、物业费、天然气开口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张某3、马某、杨某2等23人共计人民币945691元。陈某某将所骗得资金用于偿债和购买彩票,导致无法归还。综合证据:1.证人刘某1、杨某1、王某1、王某2、付某、孙某的证言:2014年底至2016年期间,陈某某经常在六人的彩票店买彩票,少者买一二百元的,多者买一两千元的,在各彩票店购买了20000元至40000元不等的彩票,买彩票期间没有中过大奖。2.证人彭某的证言:我和陈某某以前是战友,他借了我126000元,2014年年底到2015年上半年要回92000元,还欠我34000元。3.证人靳某(汤阴县城建局副局长)、张某1(汤阴县城建局工作人员)的证言:2015年7月1日,汤阴县政府牵头成立了“汤阴皇庭御景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城建局、房管局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由靳某负责日常工作,张某1、房管局的陈某某是工作组成员,陈某某平时负责通知老业主开会,向老业主讲解政策,接待信访群众。工作组制定了三个政策,一是老业主原来购房价格低于每平米2350元的要补差价;二是老业主要购买车位,2016年农历春节前付款的每位50000元,春节后上缴的是55000元;三是购买储藏间,每平米900元,这三个政策在小区进行了公示,没有优惠政策。业主交款必须交到工作组指定的对公账户上,持银行回执单到工作组会计那开手续。4.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文检)字[2016]56号文件检验鉴定书、情况说明:送检3张收据上“汤阴县皇庭御景项目工作组★”印文均与样本“汤阴皇庭御景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5.汤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陈某某2014年6月部队转业分配到汤阴县房管局工作,2015年7月1日被抽调到汤阴皇庭御景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工作,2016年12月7日陈某某被群众扭送到汤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公安网查询,陈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6.陈某某银行账户查询记录。7.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4569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陈某某辩解称骗赵某的是40000元,而不是起诉指控的65900元,骗黄某的是二三万左右,而不是起诉指控的74400元的意见,经查,被害人赵某的陈述与其提供的陈某某出具的收条相印证,可证实陈某某骗取赵某65900元;被害人黄某及李某2的陈述与其提供的陈某某出具的收条相印证,可证实陈某某骗取黄某、李某274400元,故对陈某某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第18至23起,陈某某的借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某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外债,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有急事急需用钱、急还信用卡、承建工程的事实,使被害人误认为其具有偿还能力,而借钱给其使用,陈某某在骗得资金后,用于偿债、购买彩票,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是陈某某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以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陈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某系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陈某某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29年6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振军人民币46000元、被害人刘素芳人民币4100元、被害人李艳莉人民币49272.2元、被害人郭小静人民币59000元、被害人王保永人民币36900元、被害人张国顺人民币79931元、被害人赵玉灵人民币65900元、被害人王百顺人民币12600元、被害人吴鸿萱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燕国平人民币6100元、被害人田银平人民币14107元、被害人王国民人民币10700元、被害人臧丽霞人民币36000元、被害人闫春辉人民币15650元、被害人杨素萍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庞利朋人民币55030.8元、被害人黄运光人民币74400元、被害人马兰收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席慧杰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耿志军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范忠盛人民币160000元、被害人张红军人民币27000元、被害人冯海军人民币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红霞审 判 员  李秀荣人民陪审员  杜军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