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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7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朋、邓伦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朋,邓伦景,陈秀容,邓维凑,邓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7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朋,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伦景,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陈秀容,女,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邓维凑,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邓菲,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朋与被执行人邓伦景、陈秀容、邓维凑、邓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以上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以上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邓伦景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亭头路253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B区(原金洲南路东侧与亭头路南侧交叉处)B8#楼2705单元房产与坐落于闽清县梅溪镇梅埔村二段94地号整幢房屋所有权已被闽侯县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正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且于2017年6月16日向闽侯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参与分配函。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思三审 判 员  王 波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胜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