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矩六与韦永春管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矩六,韦永春,管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1686号原告王矩六,男,汉族,1951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韦永春,男,汉族,1990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管海兵,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王矩六与被告管海兵、韦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矩六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矩六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矩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矩六负担。审 判 长 陈小容人民陪审员 邓长海人民陪审员 刘泽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焕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