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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559号移送执行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江凯,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2日,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40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江凯罚金、退赔一案。移送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江凯缴纳罚金1000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凯送达(2017)川1402执15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尚在服刑期间。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0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中执行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