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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祎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富临实业有限公司、张富临、贾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祎琴,南阳富临实业有限公司,张富临,贾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666.号申请执行人王祎琴。被执行人南阳富临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富临。被执行人贾晓勇。申请执行人王祎琴与被执行人南阳富临实业有限公司、张富临、贾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内容为:被告南阳富临实业有限公司、张富临、贾晓勇共同偿还原告王祎琴借款50万元及利息22万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由被南阳富临实业有限公司、张富临、贾晓勇连带负担。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南阳富临实业有限公司、张富临、贾晓勇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南阳富临实业有限公司、张富临、贾晓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南阳富临实业有限公司、张富临、贾晓勇已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申请执行人王祎琴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该案暂缓执行申请,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逵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