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4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799号原告刘某某,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东端4号陕西省煤田地质局办公楼*层***室。法定代表人陈先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成润、张卫,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会战道。法定代表人袁明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泽成,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窦武,男,1970年5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燕山南道华北石油东风小区4区**栋*单元***室,特别代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晋042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晋04民终2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屯留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晋0424民初121号民事裁定,原告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晋04民终10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晋0424民初121号民事裁定并指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不想打官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506.4元减半收取3753.2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郭小霞人民陪审员 冯芳芳人民陪审员 李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