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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560号原告:吴某1,女,汉族,1963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吴某2,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原告吴某1诉被告吴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唐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