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560号原告:吴某1,女,汉族,1963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吴某2,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原告吴某1诉被告吴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唐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