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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军民与李庆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军民,李庆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917号原告:沈军民,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被告:李庆春,男,汉族,住。原告沈军民诉被告李庆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军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沈军民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德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