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学洪与重庆宏立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学洪,重庆宏立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1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洪,男,生于1966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宏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孟家院263-1。法定代表人:钟立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唐兴东路74-84号。负责人:李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刘学洪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宏立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7)川168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学洪通过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批不同意,后一审法院通知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学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叶官清审判员 梁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双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