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琪珑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胡长春、刘德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琪珑兴达建设有限公司,胡长春,刘德强,赵明秀,蒋玉琼,廖廷安,贺付华,刘崇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878号原告:四川省琪珑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105号16-3-2-2号。法定代表人:罗梓超,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廷廷,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长春,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德强,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赵明秀,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蒋玉琼,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廖廷安,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贺付华,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刘崇连(曾用名:刘从连),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四川省琪珑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长春、刘德强、赵明秀、蒋玉琼、廖廷安、贺付华、刘崇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四川省琪珑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于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四川省琪珑兴达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琪珑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30元,减半收取计6665元,由原告四川省琪珑兴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伍 彬审 判 员 王 剑人民陪审员 韦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古雪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