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赖文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赖文波,彭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负责人:石鹏飞,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赖文波,男,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彭丹,女,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赖文波、彭丹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770489.65元及罚息(截止至2017年1月3日,罚息98487.8元,自2017年1月4日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6000元、执行费11250元(暂计)。现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文波、彭丹银行存款896227.45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赖文波、彭丹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