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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5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庆明与陈贵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庆明,陈贵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5550号原告:程庆明,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龙,贵州禄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贵仁,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程庆明与被告陈贵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程庆明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程庆明自愿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程庆明承担。审判员  安明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