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国军、刘江红非诉保全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委托长村乡政府调查认定,李国军,刘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2财保38号申请人: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环城西路22号。负责人:曾红斌。被申请人:李国军,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户籍地宜章县长村乡长启村3组,现住临武县舜峰镇成仙观社区,身份证号码:431022198709071996。被申请人:刘江红,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国军之妻子,住宜章县长村乡长启村3组,身份证号码:431129198706292224。申请人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委托长村乡政府调查认定,被申请人李国军、刘江红夫妇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决定对被申请人李国军、刘江红作出宜卫生计生征字[2017年]第202006号征收决定:1、对被申请人李国军征收23468元社会抚养费;2、对被申请人刘江红征收23468元社会抚养费。合计对被申请人李国军、刘江红夫妇征收46936元社会抚养费。限被申请人李国军、刘江红在接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逾期不缴纳的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每月按征收数额的0.2%加收滞纳金。为防止被申请人李国军、刘江红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申请人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国军、刘江红的银行存款46936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李国军、刘江红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国军、刘江红的银行存款4693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国军、刘江红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黄祥友人民陪审员 李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乐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