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堤河、张志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堤河,张志阳,德化金盛置业有限公司,王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堤河,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张志阳,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德化金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诗墩。法定代表人王为民。被执行人王为民,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张堤河与张志阳、德化金盛置业有限公司、王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闽民终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德化金盛置业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辖区,且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也有相关案件,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闽民终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亚生审 判 员 陈主忠代理审判员 郭燕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