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金国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3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国平,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宁波市镇海楠影针织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现住宁波市。2009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2012年9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国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日1时许,被告人金国平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宁镇线由西往东行驶至清水浦地铁站附近,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金国平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4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国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金国平的身份证明、执勤报告、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照片,证人金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国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金国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金国平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国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俊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艳卿代书记员 沈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