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2民初4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青岛市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青岛市市立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864号原告:宋某。法定代理人:宋飞,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理人:孙妍婕,女,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市市立医院(东院区),住所地青岛市胶州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00427401479C。法定代表人:宣世英,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青岛市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市立医院(东院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市立医院(东院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俐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