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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上海房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谷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房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谷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4731号原告:上海房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闵爱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钰琪,上海房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上海谷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梁晓敏。原告上海房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谷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谷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屠朝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文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