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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军。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军罚金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执行费50.00元共计2050.00元。权利人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吉0602执791号,执行标的为20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至此,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执79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书记员  金廉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