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军。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军罚金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执行费50.00元共计2050.00元。权利人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吉0602执791号,执行标的为20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至此,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执79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书记员 金廉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