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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执恢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熊青与杨辉龙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青,杨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恢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青,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白岩镇。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杨辉龙,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辉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熊青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恢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炼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