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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乔灯申请双峰县贺记商行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1064号彭乔灯,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梓门桥镇星辉村猫公村民组。双峰县贺记商行,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五里牌丰华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王华。彭乔灯申请双峰县贺记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双劳仲案字(2017)第6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乔灯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双劳仲案字(2017)第6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