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诸葛丽珍诉赵春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丽珍,赵春梅,山东分享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062号申请人:诸葛丽珍,女,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赵春梅,女,汉族,1975年12月22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山东分享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法定代理人:蒋阳川,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法定代理人:郭兴峰,总经理。申请人诸葛丽珍因与被申请人赵春梅、山东分享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春梅驾驶的鲁QXXX**号微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春梅驾驶的鲁QXXX**号微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6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