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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39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美雪、査守彬等与季庆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雪,査守彬,陈莉,季庆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933—1号原告:陈美雪,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原告:査守彬,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原告:陈莉,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季庆振,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军。原告陈美雪诉被告季庆振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季庆振驾驶的鲁H×××××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季庆振驾驶的鲁H×××××号重型普通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