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建美与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美,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819号原告:郭建美,女,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法定代表人:谢清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美与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建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郭建美撤回对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郭建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