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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3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9

案件名称

田时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时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3刑初10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时虎,男,1998年2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贵定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时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友莲出庭支持公诉,被��人田时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田时虎在贵定县一网吧盗窃他人手机一部。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田时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判处,并提交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起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时虎供认起诉指控属实,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4时许,被告人田时虎在贵定县金南街道“蜂巢”网吧上网时,发现被害人朱某在网吧电脑桌上熟睡,便将朱放在桌上充电的一部苹果6S手机盗走。约5时许朱某醒来发现手机被盗当即报警,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田时虎后追回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93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时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确认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盗窃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时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9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被盗赃物已经被追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时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喻正勇审 判 员  罗 涛人民陪审员  田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忠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