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3民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晏美良与云浮市云城区中广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美良,云浮市云城区中广石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终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晏美良,男,成年,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浮市云城区中广石材厂。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经营者:曾林广,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上诉人晏美良因与被上诉人云浮市云城区中广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5302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人晏美良在上诉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并有晏美良本人签名按指模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地址及电话,在二审期间,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晏美良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民事诉讼文书,因迁移新址不明、电话长期关机,邮件被退回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证明晏美良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晏美良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上诉人晏美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开勇审判员  彭国荣审判员  赵 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靖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