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6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天津泽航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立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泽航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立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6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泽航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柴楼村京津公路东。法定代表人:钱庆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津,女,天津泽航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云,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立群,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泽航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人,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天津泽航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立群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泽航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泽航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泽航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泽航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