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群坡与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群坡,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2283号原告:刘群坡,男,汉族,1986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耀华,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浦东路南侧5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6914998X1。法定代表人井伟,董事长。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系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刘群坡与被告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群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耀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群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材料款37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约7月至12月份,原告向被告所承包的康复医院工地供应石材,价值61500元。2017年7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给付原告一部分货款,余下37000元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延期还款。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2017年7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二、由徐林给原告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是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其在欠条上签字是履行职务行为;三、网上下载的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一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信息情况。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全部予以认可。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约7月至12月份,刘群坡向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承包的康复医院的建筑工地上供应石材,徐林系当时该项目的负责人。后经双方结算,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购刘群坡石材共计款61500元。2017年7月21日,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其部分货款后,下余37000元向刘群坡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欠刘群坡装修材料款叁万柒仟元整(37000元),该材料用于扶沟县康复医院门诊楼的装修。”欠条上有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的落款及公章,有工地负责人徐林的签名和指印。本院认为,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欠刘群坡石材款3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偿还责任,并依法支付逾期未支付货款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刘群坡的货款37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22日起至全部清偿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被告给付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