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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4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向东、郝雄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东,郝雄兵,明兰芳,襄阳金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589号申请人:徐向东,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郝雄兵,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明兰芳,女,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襄阳金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7号语港旺府1-103室。法定代表人:郝雄兵,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徐向东与被申请人郝雄兵、明兰芳、襄阳金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向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郝雄兵、明兰芳、襄阳金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万元;冻结郝雄兵、襄阳金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襄阳市襄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申请人徐向东与妻子陈萍共同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海荣汉XX庭项目幸福里小区8幢1单元12-3号房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郝雄兵、明兰芳、襄阳金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万元;一、冻结被申请人郝雄兵、襄阳金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襄阳市襄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20万元;二、查封担保财产,查封申请人徐向东与妻子陈萍共同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海荣汉XX庭项目幸福里小区8幢1单元12-3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小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兰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