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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茂营与徐金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茂营,徐金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302号原告:曹茂营,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彬,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亦,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原告曹茂营与被告徐金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曹茂营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茂营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茂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曹茂营负担。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金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