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茂营与徐金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茂营,徐金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302号原告:曹茂营,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彬,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亦,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原告曹茂营与被告徐金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曹茂营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茂营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茂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曹茂营负担。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金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