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汪一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汪一新,缪则今,杨旭暖,张秀蓉,郑延霖,陈荣华,缪丽年,蒋蕴茹,陈彪,夏薇华,倪明连,潘松珠,王烨锋,王智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区南汇路**号*幢*楼。法定代表人:陈立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小丹,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振瓯路振瓯商厦*******号。负责人:张亦银,行长。原审被告:汪一新,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缪则今,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杨旭暖,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审被告:张秀蓉,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郑延霖,男,194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陈荣华,女,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缪丽年,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蒋蕴茹,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陈彪,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夏薇华,女,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倪明连,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潘松珠,女,192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王烨锋,男,199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王智迪,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原审被告汪一新、缪则今、杨旭暖、张秀蓉、郑延霖、陈荣华、缪丽年、蒋蕴茹、陈彪、夏薇华、倪明连、潘松珠、王烨锋、王智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3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上诉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兴兵审判员 马 俏审判员 潘海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