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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衡水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赵文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赵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中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926874360。法定代表人:黄永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文明,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衡水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文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本院(2016)冀1102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1民终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该款并已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1102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1民终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俊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