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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14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青岛菲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昌茂祥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菲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昌茂祥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495号之二原告:青岛菲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晶,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桦,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夏昌茂祥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平罗县红崖子乡)。原告青岛菲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昌茂祥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该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菲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2元减半收取2611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瑞红人民陪审员  曲军涛人民陪审员  许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