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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邹长权与江西省速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长权,江西省速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81民初1004号原告:邹长权,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军,贵溪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省速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信江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3328431275。法定代表人:费小松,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邹长权与被告江西省速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长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速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长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人工费(工程款)368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给被告浇铸水泥地,人工费为36860元。由此,被告在2017年1月19日出具了一份36860元欠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江西省速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所规定的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7月份,原告为被告公司浇筑了水泥地面,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7年1月19日,被告公司出具了欠条“今欠到邹长权浇铸速成驾校人工费共计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陆拾元整(36860元),2017年元月19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小松及股东姚新鸿在欠条上签名,欠条尾部加盖了江西省速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公章。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邹长权在被告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尚欠款项,被告公司应给付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江西省速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邹长权支付欠款36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为361元,由被告江西省速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娅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