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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省苏科农化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礼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苏科农化南京有限公司,廖礼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313号申请人江苏省苏科农化南京有限公司,地址本区化学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双巷路7号。被执行人廖礼��,男,汉族,1970年6月5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申请人江苏省苏科农化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礼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6民初字第7961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4月24日申请人江苏省苏科农化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623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农行冻结的款1847.77元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现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执行法律规定,现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另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起将廖礼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有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本案现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玉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