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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周兴锋、陈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周兴锋,陈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3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住所地天长市石梁西路2号。负责人:贡晓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周兴锋,男,198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告:陈冬梅,女,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被告周兴锋、陈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提供的线索及其他方式,本院一直不能确定周兴锋、陈冬梅的送达地址,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的本次诉讼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元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晓琳书 记 员 钱凯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