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伟青与李小明、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伟青,李小明,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492号原告:施伟青,女,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锋,系原告丈夫。被告:李小明,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焕,系被告哥哥。被告: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750346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国丰大厦1幢1201室。法定代表人:沈永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钊根,男,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伟青诉被告李小明、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施伟青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明、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伟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伟青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