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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执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张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张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286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荔城街观翠路21号102、103、105、108、109、110、201-209、T1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7018563-7。被执行人:张晓明,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张晓明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晓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奇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