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第四盐场与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第四盐场,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村民委员会,海兴县小山乡付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727号原告: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第四盐场,住所地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负责人:刘阳生,场长。被告: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法定代表人:刘洪昌,任村委会主任。第三人:海兴县小山乡付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兴县小山乡付家村。法定代表人:孟令党,任村委会主任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第四盐场与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第四盐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第四盐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第四盐场负担。审判长 郭惠歆审判员 呼金昌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