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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晗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晗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4434号原告:浙XX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61340421W。法定代表人:徐培昌。委托代理人:陈林滨,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晗骅,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浙XX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晗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43103.54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24173.54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后以43103.54元按0.005元/日标准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浙XX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林滨、被告徐晗骅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5548.14元及违约金63414.3元(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徐晗骅系龙熙园22幢3室排屋的业主,其产权证所记载的房屋面积为377.77平方米。2013年8月26日,被告与安吉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约定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由安吉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排屋4.0元/月/平方米,自销售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的三年内,被告按2.7元/月/平方米交纳,另1.3元/月/平方米由房产开发公司安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交,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10日前较难当年物业服务费,如拖欠的,每天处以5‰的滞纳金。协议同时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如物业公司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义务等。被告于2017年7月底转让了该案涉房屋,但从2015年1月1日起因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开始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2014年5月20日,安吉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浙XX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由安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集团公司控股的物业服务公司。后原告多次将交费通知张贴于被告住所处用以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安吉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晗骅签订的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徐晗骅在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按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对被告提出的因小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未及时进行维修并代表业主与房产开发公司协调赔偿事宜,及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善等抗辩主张,本院认为物业公司服务的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所持异议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不足以作为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合理理由,且物业公司系经营主体,个别业主拒缴物业费的行为也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和提供物业服务的质量,进而影响其他已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利益,故对被告以此拒付物业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作为物业公司有修缮、管理小区房屋的义务,且作为房产开发公司投资设立的物业公司,其代表业主与房产开发公司进行沟通交流及维权的渠道更为便利畅通,鉴于其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故本院对原告的违约金酌情认定为1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晗骅支付原告浙XX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35548.14元及违约金1000元,合计36548.1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浙XX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4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XX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20元,被告徐晗骅负担4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虞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