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凯荣与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凯荣,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04行初13号原告:程凯荣,男,汉族,1994年7月29日出生,住址是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文,职务为局长。原告程凯荣诉被告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凯荣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凯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凯荣承担。审 判 长 刘治国人民陪审员 王敬军人民陪审员 刘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