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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某某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247号申请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朝阳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崔昭鹏,系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某某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经查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杨玉生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