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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某、雷某等与孟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雷某,孟某1,孟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166号原告:黄某,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原告:雷某,女,1959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被告:孟某1,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被告:孟某2,男,2014年12月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系孟某2之子。原告黄某、雷某诉被告孟某1、孟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黄某、雷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雷某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黄某、雷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傲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